制度建设

上海市嘉定区第二中学货物、服务类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工作管理办法

作者:上海市嘉定二中更新时间:2020-12-18 15:59点击量:0

 

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货物、服务类非政府采购项目的规范管理,提升教育经费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,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要求,结合教育系统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适用对象

上海市嘉定区第二中学(以下简称“采购人)。

    二、适用范围

   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、服务类非政府采购项目(以下简称“非政府采购项目”),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、预算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、服务。

   非政府采购项目委托第三方组织采购。

    三、采购分类

根据区教育局相关规定,采购货物可分为八大类:办公设备类、厨房设备类、广告制作类、体育用品及设备类、玩具类、窗帘布艺类、音乐器材类、其他类。通过区教育局提供的供应商名录,建立七个项目类别供应商名录(其他类除外),根据工作需要,可调整采购类别。

四、采购流程

(一)预算金额30万元(含)-政府采购限额标准(不含)之间的非政府采购项目

1.采购人经“三重一大”决策程序,从供应商名录中选取或采用电脑随机方式选取候选供应商,原则上不得少于5家。

2.采购人通过钉钉管理平台发起采购流程(使用项目经费采购的,申报内容必须与预算批复内容一致;使用公用经费采购的,申报内容必须与区教育局审批同意内容一致),附上“三重一大”记录一并提交区教育资产管理中心审核,通过后委托第三方实施。

3.由第三方联系候选供应商,发送采购需求,接收供应商响应文件。

4.由第三方组织采购人代表、有关专家等组成采购评标小组(不少于3人),从项目理解、服务方案、报价、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、类似业绩、公司承诺、供应商等级等方面,进行独立评判打分,汇总出综合得分。按照综合得分最高者,确定中标供应商。

5.第三方将中标结果正式反馈给采购人和区教育资产管理中心。

(二)预算金额5万元(含)-30万元(不含)之间的非政府采购项目

1.采购人经“三重一大”决策程序,从供应商名录中选取或采用电脑随机方式选取候选供应商,原则上不得少于3家。

2.采购人通过钉钉管理平台发起采购流程(使用项目经费采购的,申报内容必须与预算批复内容一致;使用公用经费采购的,申报内容必须与区教育局审批同意内容一致),附上“三重一大”记录一并提交区教育资产管理中心审核,通过后委托第三方实施。

3.由第三方联系候选供应商,发送采购需求,接收供应商响应文件,包括货物或服务信息、质量、报价、交货保证、售后服务等,按照满足实质性响应要求、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,并将成交结果正式反馈给采购人和区教育资产管理中心。

(三)预算金额5万元以下(不含)的非政府采购项目

学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组织实施采购。供应商名录对采购人开放使用,供采购人优先选择。

    (四)其他类项目

一般适用于采购渠道极少,或专业性、定制要求很高,供应商名录无法满足采购人需求的特殊货物和服务。

采购人通过“三重一大”决策程序,可以提供供应商名录之外的候选供应商(一般不少于3家),由第三方根据预算金额参照上述一种采购流程进行采购。

如果货物(服务)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,采购人需提供如下材料:(1)相关专家出具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书面意见;(2)出具意见的专家有效资格证书;(3)采购人的书面情况说明。经区教育资产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,转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。

五、采购管理

    1.采购人将采购结果在班子会上进行通报,并与成交(中标)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、施工安全协议书、诚信承诺书、廉洁承诺书等,采购合同中应约定质保期限和售后服务条款。

2.供应商供货或提供服务期间,第三方应协助、配合采购人跟踪项目质量、进度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。

3.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:预算金额5万元以下(不含)的非政府采购项目,由采购人进行验收;预算金额5万元(含)-30万元(不含)之间的非政府采购项目,由采购人、第三方进行验收;预算金额30万元(含)-政府采购限额标准(不含)之间的非政府采购项目,由采购人、第三方、相关专家进行验收,项目评标专家不能参与所评项目的验收工作。验收需形成书面验收记录。

4.项目验收通过后,采购人凭验收单,与供应商进行款项结算,并对供应商进行满意度评分。第三方不与采购人就代理采购的项目发生资金往来。

5.采购人应及时将“三重一大”决策记录、采购结果、采购合同、承诺书、验收单、发票等材料整理归档,并根据钉钉管理平台采购流程提示将相关材料上传备案。第三方同样做好有关材料归档工作。

六、其他

1.为了提高采购效率,对于经常性采购的同类别货物,采购人通过“三重一大”决策程序选取候选供应商,可以一次决策3个月有效(在决策时需说明),也可以在有效期内重新决策予以变更。

2.本办法未尽事宜或其他特殊事项,采取“一事一议”方式报区教育局研究解决。

3.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,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本办法实施后,上位有新规定的,按新规定执行。

 
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上海市嘉定区第二中学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20年7月15
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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