制度建设

嘉定二中公务用车管理办法

作者:上海市嘉定二中更新时间:2020-12-18 15:54点击量:0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 为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管理,确保公务用车调配合理和学校日常工作顺利进行,确保行车安全,厉行勤俭节约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本办法所指的“公务用车”是指学校办公室所管理的,用于各部门从事公务活动所使用的机动车辆。

第三条 学校公务用车管理的原则是:统一调配、合理使用、节约开支。

第四条 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行政职能部门。

第二章 车辆使用管理

第五条 学校公务用车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管理、调度。

第六条 公务用车使用范围

 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或人员,可申请公务用车:

(一)教职员工参加上级行政部门、教育部门组织的各类会议、培训。

(二)学校组织的重要活动。

(三)接待上级领导、外宾或其他重要客人。

(四)发送、提取数量较多或较重、较大的公物。

(五)大型考试试卷押送。

(六)送、取上级紧急文件或机要资料。

(七)财务处到银行存取款。

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公务活动,原则上不安排车辆。如确因时间紧迫或交通不便需要安排的,必须经公务用车主管校领导特批方可安排车辆。

第七条 用车申请办法

(一)教职员工参加上级行政部门、教育部门各类会议、培训等一律凭会议、培训通知向相关中层职能部门申请用车。

(二)相关中层职能部门填写好公务用车申请表,提前一周向校务办公室申请。

(三)校务办公室审核以后,将公务用车具体安排公布在校园网。

(四)部门或个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下班后或休息日临时紧急用车的,须与学校办公室负责人联系、确认并报公务用车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派车。

第八条 用车注意事项

(一)经学校办公室确认派车后,用车部门应与出车司机取得联系,落实安排。如有变更事项,务必及时通知学校办公室和有关司机。

(二)由于车辆数量有限,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,尽可能合并使用。

(三)用车部门应按用车申请中确认的任务和路线行车,不得临时要求司机改变线路或增加任务。有特殊情况需改变或延长行车路线的,要征得主管领导和学校办公室的同意后方可变更。未经主管领导和学校办公室同意,司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地点和行车路线。

(四)行车必须遵守交通法规,用车人员不得要求司机违规运行和停靠,否则由此造成的罚款或其他损失,由用车人员承担。

(五)禁止公车私用,禁止使用公务用车进行非公务活动,禁止公车借给私人使用。教职员工如确有困难,如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婚丧事用车可向校务办公室申请,经公务用车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派车。

(六)用车部门或个人不得直接要求司机行车。

第三章 车辆管理

第九条 车辆由专职司机驾驶。禁止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随意将车匙、车证交给他人。

第十条 建立车辆档案,内容包括行驶证、保险单、基本情况登记、保养维修记录、违章记录、行车记录、加油记录等。所有车辆的证件及资料由专职司机携带和保管,不得遗失。如该车需转移时应办理车辆转移手续,经办人应将该车各种资料随车转移。

第十一条 公务用车的各种交费和年审,由专职司机在规定的期限内前往指定的车管部门办妥手续。如逾期未办导致滞纳金等罚款处分的,罚款费用由该专职司机自行承担。

第十二条 车辆发生故障时,司机应及时检查并设法排除,如需送修车厂维修的,由司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办妥手续后及时送指定修车厂维修。

第十三条 未经批准,禁止出租、出借、转让、抵债、抵押、出卖公务车辆,禁止对公务车辆进行拆卸、改装、丢弃、报废,违者将被追究责任。

第十四条 无出车任务及下班后,所有车辆均应停放在指定地点;未经批准,车辆不得在校外过夜。

第十五条 严格节假日期间公车管理。节假日期间,公车一律封存,统一停放在指定地点。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须经学校办公室、主管校领导同意后,统一安排用车并做好用车记录。

第四章 司机管理

第十六条 司机应服从学校办公室的工作安排,积极完成任务,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。对工作安排有意见的,事后可向上级领导反映或投诉。

第十七条 司机除出车外,其他上班时间应在办公室待命等候出车。司机个人因私外出必须办理请假手续。

第十八条 严禁司机酒后开车、开故障车、随意行车。

第十九条 司机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,端正驾驶作风,做到准时发车、节约油料、安全礼让,文明行车,不准在车内抽烟、进食,严禁司机公车私用。

第二十条 司机应按规定停放车辆,未经批准不得将车辆停放在校外过夜。

第二十一条 司机出车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,应及时向学校办公室报告,并说明原因。司机应随身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,保持与学校办公室的正常联系。

第二十二条 司机应按要求如实填写每日的行车记录。

第二十三条 司机本人因违章行驶或证件不全被交警罚款的,其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:

(一)纯属个人原因被处罚的,罚款由司机本人负责,不予报销。

(二)因特殊情况发生违章而被处罚的,在查明情况和责任后,按适当比例予以报销。

(三)非司机责任原因被处罚的,在取得证明后可全额报销。

第二十四条 如发生交通事故,司机应及时报警和报告学校办公室,并按交警的责任认定和要求接受调处。

第五章 车辆保养与维修

第二十五条 车辆保养

(一)学校所有车辆专属司机应切实遵守车辆保养要求,保持车况良好。

(二)出车前对车况要作仔细检查,特别是机油、水温、轮胎等。随时注意轮胎气压情形,不足时应及时加气;轮胎磨损到规定限度时,必须及时更换,以确保行车安全。

(三)若发现车辆操控出现异常,应立即检查、修理,防止发生事故。如需送厂检修,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。

(四)离开车辆时应及时上锁,随时防范车辆及备件失窃或受损。

(五)每周清洁车辆至少二至三次,随时注意车辆内外整洁,车内不得零乱堆放杂物,不得放置私人物品。

(六)按规定行车里程对车辆进行例行保养(如更换机油等)时,需到指定车辆维修厂进行保养。

第二十六条 车辆维修

(一)司机发现车辆出现故障需要维修时,应及时向学校办公室反映故障情况。

(二)司机应到指定车辆维修厂进行车辆维修。

(三)修车内容及费用由专人确认结算。

第二十七条 惩处事项

(一)对违反管理制度冒险蛮干,不履行工作职责,造成车辆损坏以及发生事故的司机,一切责任和后果由该司机承担。

(二)对未经批准私自出车者,一经发现,给予警告处分,屡教不改三次,违犯者将予以辞退。

(三)对不服从派车指令和管理达三次以上的驾驶人员予以辞退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二十八条 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九条 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其它相关制度同时作废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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